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预通知》(以下简称《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校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2.“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领导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不得申报。
3.“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含 “双肩挑”人员、教研人员)。
4.已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推荐;在其他各级各类评比中获得过奖项和荣誉的人员,可以参评。
二、推荐名额及评选条件
1.推荐名额
2.评选条件见《预通知》
三、推荐程序及日程安排
1.各单位、部门推荐(2019.7.2—2019.7.8)
各单位、各部门严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要求,申报“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推荐出各先进个人候选人,并将推荐人选《审批表》、《汇总表》、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含电子稿)于2019年7月8日前送人事处。本单位、部门范围内无合适人选,也可在全校范围内推荐适合人选,并附推荐理由。
2.学校推荐(2019.7.9—2019.7.10)
在各单位、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学校按指标择优推荐。
3.公示(2019.7.10—2019.7.12)
学校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4.整理上报材料(2014.7.11—2014.7.12)
根据要求,整理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坚持评选条件和程序,申报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确保推荐质量。对推荐的先进个人,在事迹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
附件: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预通知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