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2年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9-02 浏览次数: 734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2]12号)要求,现将我校2012年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种
  汽车调度管理、计算机信息处理、图书资料管理、白蚂蚁防治、农机技术指导、农机修理、中式烹饪、公路养护等8个工种。
  二、申报名额
  全校1人。

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不超过1人,如无合适人选可不推荐。
  三、申报对象与条件
  (一)申报对象

凡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3年以上,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汽车调度管理、计算机信息处理、图书资料管理、白蚂蚁防治、农机技术指导、农机修理、中式烹饪、公路养护等岗位上工作的工勤人员可申报本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二)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等级的专业证书;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和工艺上的技术难题,业绩突出,工作有创新;
  4.具有传授技艺并具备培训技师、高级工的能力。
  5.所有申报高级技师人员必须经过继续教育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
  各工种高级技师的具体申报条件根据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的要求确定,详见附件5
  (三)破格条件
  取得技师资格后,业绩突出,技术上有创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学历上破格申报
  1.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的;
  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四至六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二至三名的;
  3.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工种(专业)的;
  4.从事本工种(专业)25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上且在传授技艺中指导或培养出不少于3名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前10名的获得者。
  

取得技师资格后,业绩显著,技术上有突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学历、资历上破格申报
  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的;
  2.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
  3.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运用等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具有绝技、绝活、专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各工种高级技师要求见附件5
  四、申报程序与日程安排

(一)个人申报(2012.8.13-2012.8.16

个人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正反打印),准备相关材料,并自制目录装订成册。

相关材料包括:

1.必备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4)申报工种的技师证书复印件。

5)专家推荐材料。

6)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论文1篇。

7)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1份(主要内容是从事技术工作的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以及技术项目完成情况、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能和生产、工作中的技术难题情况)。

2.辅助材料

1)各种奖励、成果、专利证书。

2)高新技术培训结业证书或证明。

3)各种报刊上发表过的专业文章。

4)编写的教材讲义(需证明是本人编写)。

5)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供由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部门、单位推荐(2012.8.17-2012.8.21

相关部门、单位本着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从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择优推荐。在2012821日前将推荐人选《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资格评审表》、推荐意见(另附页)及相关材料送人事处(联系电话62205)。

  (三)学校推荐(2012.8.22-2012.8.27

学校在部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根据申报条件择优推荐并公示。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附件1-高级技师资格申报须知.doc附件2-高级技师资格考核表.doc附件3-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资格评审表.doc附件4-申报高级技师材料封面.doc附件5-各工种高级技师要求.doc苏教办人[2012]12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pdf苏人社函[2012]289号--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pdf

 

 

                                                                      人 事 处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